2023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3件(含旧存8件),审结220件,判决生效罪犯290人。二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件,审结22件,判决生效罪犯53人。
从判决结果上看,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犯罪分子7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4人,重刑率达26.2%。其中,从严惩处累犯19人、毒品再犯40人。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吴某B、被告人倪某某受他人安排去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2月29日,倪某某因家中有事从贵阳乘车离开,同年12 月31日晚,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找到藏有毒品的大货车,后吴某B从大货车底部取出22条毒品,放在车后备厢。随后,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返程,吴某B则携带毒品驾车在后随行。
2022年1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某服务区抓获吴某B,从其驾驶的车后备厢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片剂22条,经称量,净重15040.46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成分,含量为14.4%。随后,公安民警在曲靖市某收费站抓获王某某、吴某A。当晚,公安民警在湖北省汉川市抓获倪某某。
还查明,2021年12月17日,王某某等四人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 12条毒品从云南省开远市运至湖北省仙桃市。之后,王某某、吴某A、吴某B共计获得报酬4.5万元。经测算,12条毒品约为4560克。
荆州中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片剂 19600.468 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在共同犯罪中准备运输车辆、邀约他人参与毒品运输、为装载毒品的车辆探路实施掩护,参与犯罪程度较深,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二人系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大部分毒品被查获,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吴某B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中途提前离开,参与犯罪程度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倪某某、吴某B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本案中,王某某、吴某A二次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前往湖北省天门市向代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被告人杜某某购得依托咪酯烟弹45颗。被告人杜某某、易某一起将上述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郑某、张某某等人,收取毒资17350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涉依托咪酯案件。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管后,大量涉依托咪酯案件涌入法院,列管前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列管后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人民法院本着对涉毒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依法适用“情节严重”标准,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进行判罚。经过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余克,共收取毒资23800 元。同年9月3日,在吴某某与柳某(已判刑)共同居住处查获甲基、甲基片剂共 43.2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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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2022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超速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在道路中央施工作业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 4.1 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及片剂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吴某某吸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毒,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吴某某被抓获时,民警从其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明显超过正常吸食的数量,且被告人吴某某有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在吴某某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