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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摔骨折!沙市区法院:游乐场和监护人都有责任

  • 发布时间:2024-10-13 0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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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是一个六岁的女童,在妈妈的陪同下到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后,妈妈有事先行离开,该女童在玩耍过程中,从游乐场海洋球池的围栏翻越出去时摔倒受伤,经送医治疗后,医生诊断女童左肱骨髁上骨折。

  小孩在医院住了几天院,孩子父母就和游乐场协商,协商了很长时间,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没有协商出结果。之后原告就到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出小孩因意外导致骨折的护理时间和营养时间之后,小孩的父母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游乐场赔偿他们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游乐场认为自己在入口处和球池区域张贴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孩子是自己玩耍时不小心摔倒,而且没有家长在身边看护。

  孩子的父母认为,他们的小孩是正常在玩耍,是球池的围栏太高了,小朋友跨出去容易踩空,而且当时也没有工作人员在游乐场里面巡视,他们认为游乐场很不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场海洋球池围栏相对于小朋友来说较高,并且外侧仅有一处台阶,也没有安全指示或防护。小朋友离开海洋球池必须翻越护栏,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游乐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现场进行巡视,所以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小朋友当时不满7周岁,父母当时没有在现场进行陪护,也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最终,游乐场赔偿女童父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7883.34元。

  我们要通过这起案件提醒游乐场经营者,对于儿童存在的潜在危险,不仅要在游乐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保障场所里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而且要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儿童玩耍过程进行监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备,同时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监护人的义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pg电子游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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