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行业协会承担着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等多项职能,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经济活动,行业协会主体身份的复合性,导致其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既是《反垄断法》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者,也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指南》明晰了行业协会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有利于提高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在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为强化我国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行业协会天然具有协调、服务与管理职能,通过协调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政府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通过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技术、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同行业的共同利益,通过自律管理解决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但部分行业协会在发挥上述功能时,可能利用既拥有会员经营信息又具备协调能力的优势,成为促成垄断协议的平台,特别是当行业处于激烈市场竞争时,行业协会可能将该协调能力转为共谋动机,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作为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团组织,通常较单个经营者拥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这使得其从事垄断行为的成功几率明显增高,而且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通常是本行业经营者的集体行为,所造成的竞争危害会因规模效应而扩大,因此,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作为行业内重要的资源整合与信息交流平台,行业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有效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由于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经营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对有关价格、数量、规格乃至市场占有状况的信息交流,行业协会最容易出现的垄断风险就是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因此,《指南》重点聚焦该风险,为行业协会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行为守则,如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不得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等。
行业协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行业规划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通过其组织机制,可以约束会员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可以规范会员业务活动,提高运行效率,规范交易秩序;通过管理协会事务和会员间公共事务,可以促进协会及会员发展;通过制定和实施协会内的公共政策,可以协调会员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组织利益,将对协会及会员利益的追求限制在法律和社会允许的合理限度内。行业协会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行业自律过程中,也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推动行业协会更好地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倡导者,《指南》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推动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等举措。
我国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学习、落实《指南》规定,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世界钢铁协会、世界水泥协会、北美精算学会等都制定了本行业的《反托拉斯合规指南》,我国行业协会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指南》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依法自律职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企业等协同配合,共同防范垄断行为的发生。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大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彰显的是反垄断法对作为市场端的经营者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除规制上述垄断行为外,还关注政府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总则部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以专章的形式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这是我国反垄断制度体系具有创新性和中国特色的制度选择。
我国行业协会是自治性社会团体,也可能是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经营者,还可能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主体身份的多重属性使得行业协会既可能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也可能自己直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多视角、全方位地识别、评估和防范垄断风险。
当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社会团体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当行业协会作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行业协会虽然本身并不当然拥有行政权力,但在特定情形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获得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当行业协会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成为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此外,《指南》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或者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不仅做《反垄断法》《指南》等规定的模范遵守者,还应当成为反垄断合规的践行者、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者,在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雁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