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慢性病已经成为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目前,与传染病相比,我国慢性病监测工作十分薄弱,国家尚没有在全国建立类似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的慢性病发病病例监测系统,肿瘤发病登记主要依托监测点进行报告,而急性心梗和脑卒中等发病数据尚缺乏,营养状况监测也局限于每5-10年1次的现场调查,这一现状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国慢性病防控、营养工作等对信息和数据的基本需求。《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的要求,同时国家也将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例登记、随访和管理等内容纳入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委托,对我国慢性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标准化规范,以加强我国慢性病患病监测与管理信息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构建高质、可靠、安全的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在统一数据传输接口的基础上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病例报告、随访管理及相关信息的采集交换、数据管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的功能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以及数据的管理和共享。
在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内容,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引用适宜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业务功能包括病例报告、随访管理、统计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四部分,对慢性病监测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功能要求,各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在本功能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功能扩展。
系统管理功能包括用户认证与权限管理、行政区划信息管理、报告单位信息管理、人口数据管理、数据字典管理、数据存储备份与恢复、系统帮助等7类,对系统管理有关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接口功能规定了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接口、与平台数据交换的接口和与相关业务系统数据交换的接口等三类接口,可满足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与各类信息系统、信息平台和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
WS/T450-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3年起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一项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为我国8亿多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使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的目标,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成为当务之急。
本标准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构成、功能要求以及系统总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建设单位可依据本规范对开发单位提出建设要求。
(2)在汇集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功能规范、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功能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功能需求;
(4)在遵循并采纳现有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征而制定;
在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下,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内容。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依据和参照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国标委高新[2002]4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2006]18号)、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6]453号)、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2008年修订版(卫办农卫发[2008]127号)、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元值域代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县级业务应用系统和省级管理平台。县级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规范适用于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同时也可用于市级统筹地区新农合业务系统的设计开发。省级管理平台的功能规范只适用于省级新农合管理平台的开发。
规范中基本功能在系统设计开发中必须满足,而扩展功能则可根据已有条件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实施。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地震、洪涝、火灾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社会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民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它的责任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保障受贫穷、疾病等社会风险威胁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有效的院前急救可以迅速减轻急、危、重症病人的痛苦,降低死亡率和减轻伤残率,使伤病员早日康复重新投入生活。因此,院前急救是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人口数量剧增、人流密度加大、人群疾病谱变迁、城市居民老龄化等诸多问题日益突现,社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是建立在独立封闭的体系中,从而造成了信息服务落后、办公业务及事务处理迟缓、信息和技术屏障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快速反应能力、指挥调度能力和防范处理能力已势在必行。
本《规范》在目前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呼叫中心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卫生统计学、数据库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的基础上,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要求,旨在建立一个既能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负担居民日常紧急医疗呼救的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中心,又能为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和多种支持手段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依据本标准建设的系统,将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各类急救中心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院前医疗急救调度和指挥的需要,实现各医疗急救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联动,实现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与整个区域卫生信息系统的联动,优化整合城市院前急救、院内急诊、急救资源、智能交通和城市紧急救援等急救病人的“绿色通道”。从而推动急救事业的进步,为居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本标准规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功能要求,包括系统总体要求、系统功能构成、功能要求和数据接口。本标准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急救中心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院前医疗急救及紧急医疗救援调度和指挥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在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下,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内容,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引用适宜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根据对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研究,确定了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急救中心、急救站、调度指挥中心、急救人员、急救专家、突发事件、危重病人、急救反应时间、改派、改派率、摘机时间、受理调度时间、排队电话数、出车反应时间、第一目击者、急救前移、救护车等术语和定义,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应提供各种数据和技术支持,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等保障。
为了保证数据与系统安全,系统应符合安全访问、重要数据保密性、重要数据可追溯性、数据备份、自检、应急备份等功能要求。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功能分为必选和非必选两个等级。必选功能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非必选功能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目前非必选但在条件成熟时应实现的功能。未区分必选和非必选功能的按必选功能要求。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是在统一的数据中心基础上搭建的应用平台,基本功能包括调度指挥功能、质量控制和管理功能、急救资源和收费管理功能以及系统管理功能。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应包括的功能有:数据中心、调度指挥功能、质量控制和管理功能、急救资源管理功能、系统管理功能等。
系统的建立应至少满足急救中心最基本的调度功能要求,使得急救中心的呼叫受理及基本调度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和实施,能够负担居民日常紧急医疗的呼救。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根据“非必选功能”建设为各种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和多种支持手段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的信息系统,甚至是智能指挥系统,以便更加快速准确地对院前急救进行调度和指挥,尤其是危重病人的院前急救。
为了满足网络通讯的需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应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一些数据接口,包括与医院急诊对接的数据接口,与区域卫生公共信息平台及综合应急指挥平台的数据接口,与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提供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与国土规划部门、面向媒体与公众的信息发布、与停车场物联网传感器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扩充功能。
卫生监督信息标准是国家卫生信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监督业务系统开发和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基础,卫生监督信息标准的制定可减少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系统开发成本,降低研发的工作难度,提高各系统间协调性,促进卫生监督信息交换与共享,对于指导和规范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一套完备的、标准化的、具有前瞻性的功能规范是当务之急。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的功能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数据共享。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374.1-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WS374.2-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与登记
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功能,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子系统两大应用系统集成利用该功能,实现单点登录;
建立统一的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子系统和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子系统两大应用子系统权限的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通用功能包括数据采集、质量审核、统计汇总、查询、打印和数据导出、传输及交换、权限控制、管理控制、系统管理和数据接口等10类,所有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必须具备以上这些功能,缺一不可。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子系统是实现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
系统功能包括业务管理、制证与文书管理、归档管理、结果公示查询管理、打印、统计报表、流程管理和信息卡生成等8个功能。
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子系统是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衔接。
系统功能包括管理相对人档案查询、执法标准管理、执法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现场执法、行政处罚、查询统计、文书打印和信息卡生成等9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