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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化解装修纠纷 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9-03 0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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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建设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必要要求。一直以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始终大力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为诚信建设筑牢法治基石。近日,喀喇沁旗牛家营子法庭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并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难题。

  原告于某某的房子需要装修,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家具经销店的经营者孟某某,孟某某称其经销店主营装修以及定做家具等业务。双方协商确定装修方案及各类家具用品后,于2023年8月份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0000元,施工期限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1月11日,共3个月。

  动工后,于某某陆续向孟某某支付了57000元。然而,约定的施工期结束后,孟某某以全屋柜体未到货为由迟迟未能完工交房,致使于某某无法及时入住,只能另行租房暂住。于是,于某某将某家具经销店诉至法院。于某某要求孟某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装修期间未完工的违约损失以及因延迟履行装修合同而造成的3.5个月替代性居住租金损失,合计金额8340元。

  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并于2024年2月9日向原告退还了20337元装修款。但由于双方仍无法就后续问题达成一致,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态度坚决,要求被告退还其全部剩余未完工的款项以及因延迟履行装修合同而产生的替代性居住租金。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装修期间因原告未按时给付全屋柜体定制钱款,导致pg电子平台装修期间未按时完工,原告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且合同中约定,如因小区停水停电以及其他需要施工的项目而导致房屋无法施工的情况,可以顺延工期。因此,原告因延迟履行装修合同而造成的3.5个月替代性租金损失并非完全由被告一人承担。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实际情况,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双方都认识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均希望法院作出合理解决。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孟某某给付于某某2000元作为补偿,并当庭给付。至此,案件得到了良好解决,双方的“恩怨”也得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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